為規范總局立法工作,保證立法質量,提高立法效率,組織制定了《立法程序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于2013年9月27日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,10月24日以總局1號令發布。
該規定共九章五十條,規定了立項、起草、審查、審議與發布、備案與解釋、評估清理與匯編、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與清理等。
《規定》除進一步細化要求、完善制度、優化程序外,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重點修改:一是將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寫入立法原則,強調要遵循客觀規律、堅持改革創新、提高行政效能、保障法制統一、維護公平正義;二是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,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表達合理訴求的權利,公眾可以通過信件、局互聯網留言等多種途徑向總局提出有關立法建議;三是探索建立立法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制度,對立法草案涉及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機制、管理措施有重大調整,或者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、食品藥品產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,起草部門應當進行風險評估;四是建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,發現有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,與上位法相抵觸、不一致,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,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,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。五是強化法制司歸口管理,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組織、協調作用,確保立法工作規范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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