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6日,《行政復議辦法》(令2號)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,予以公開發布。該辦法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成立后,結合監管體制改革和工作實際,對原《行政復議暫行辦法》(令34號)進行了修訂,將《暫行辦法》中由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決定的事項,改為由局長辦公會承擔。從工作實際出發,對案情重大、復雜等需要提交總局研究確定的事項,改為由局長辦公會議承擔,既確保總局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和指導,也利于提高行政復議案件的辦案效率。同時,規定總局在法制司設行政復議辦公室,具體辦理行政復議相關工作。
《行政復議辦法》共5章22條。《辦法》規定:處理行政復議案件,應當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開、及時、便民的原則,堅持有錯必糾,保障法律、法規的正確實施;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,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;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,負責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;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,所需經費由專項列支。
2013年11月12日 發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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